铜仁市水务局
关于《铜仁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城镇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镇二次供水安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铜仁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铜府办发〔2022〕30号),并于2022年7月26日发布实施。现根据2023年12月22日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以及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精神,已发布实施的《铜仁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列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局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讨论修改了《铜仁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对第七条第三款内容整条删除,对第十条进行了修改。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212号)规定,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建议,可在2024年1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贵州省碧江区铜兴大道166号铜仁市水务局法规科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529740821@qq.com
铜仁市水务局
2024年1月5日
铜仁市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
(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镇二次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生产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水压标准,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通过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将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二次供水建设设计、施工应当遵循《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8)及相关规定,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查涉及二次供水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施工图时,应当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8)及相关规定、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鼓励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工程委托城镇供水企业建设,所需投资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第七条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二)严格执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 2018)及相关规定、规范,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三)涉及二次供水工程主要设备及管材,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将合格的检测报告交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整条款删除,其理由是:该条款中“检测”“备案”等内容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加了相对人义务。)
(四)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及二次供水无关的设施共用,不得采用影响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压力、水质的设施。
第八条 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应当采用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水方式,不得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禁止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器材、设备等。
第九条 二次供水实行封闭式管理模式,应当设置防盗门窗、带锁板盖、防护网等防范恶意破坏的物防设施和配套建设监控及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视频监控图像存储不少于90天。
第十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提出验收申请,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设备,不得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
(该条款中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与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需修改,其理由是:一是二次供水属于户外管道的附属设施,是属于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八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该条款明确了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职责,对二次供水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确保城市公共供水安全运行。二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点明确指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等要求,确保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强化供水企业对用水报装管理、健全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技术审验制度,在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技术把关”。为此我局建议修改为:“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设备,不得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十一条 鼓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鼓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城镇供水企业运营管理,未移交城镇供水企业运营管理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自行负责维护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并使用的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可自行运行管理,也可委托给城镇供水企业运行管理。委托给城镇供水企业运行管理的,应向城镇供水企业提出查验移交申请,经城镇供水企业查验,符合二次供水规范要求的,城镇供水企业可接受委托管理,同时,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将二次供水工程建设施工图纸以及相关资料一并移交。经查验不符合二次供水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可自行整改,也可委托供水企业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应急预案,保证二次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标准,加强对二次供水工程设施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定期检测水质,定期清洗消毒,建立相关工作台账。水质检测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每6个月至少一次,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及时公布。对有水箱、水池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每6个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进行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抽查,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四章 二次供水服务价格
第十七条 根据二次供水工程运行维护主体的不同,二次供水服务费实行差异化定价方式。
(一)二次供水工程委托给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建设且运行管理的,其二次供水工程设施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再另行收费。
(二)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自行委托物业企业或其他机构负责运行维护的,二次供水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运营单位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协商确定。
(三)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自行建设及管理运营的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其管理运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工程设施运行维护成本,按照弥补二次供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水质安全保障、设施折旧、大修、更换、维修等费用支出的原则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人是指对二次供水工程设施具有共有权或专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