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黔南州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行政处罚案、黄某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行政处理案
案例一
黔南州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3日,黔南州水务局依法对黔南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某公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批复,该项目于2016年3月开工建设,2020年9月该建设项目竣工,黔南州水务局对该公司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存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就将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情况,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针对发现的案件线索黔南州水务局于2023年8月4日依法启动了立案查处程序。
二、案件处理结果
该公司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未依法自主组织对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导致建设项目存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完成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1日就已正式投入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黔水政法〔2022〕1 号)第85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经黔南州水务局集体讨论后,决定对该公司建设的公路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的行为作出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在处罚决定规定时限内按期缴纳了5万元罚款。
三、典型意义
对水保“未验先投”案件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首先应明确该类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该类案件应至少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建设项目已在有关部门获得审批文件、完成备案登记或核准;二是建设项目已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批复同意;三是建设项目水保设施未在主体工程投产使用前完成自主验收工作,或自主验收不合格仍将主体工程投产使用。
通过对黔南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某公路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三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通过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反复宣传教育,提高了该公司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法律知识、落实水土保持相关措施法律意识;二是黔南州水务局采用行以案释法的方式,在对其他建设项目单位开展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以“该公司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处罚案”为典型案例,以实际案例生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定,进一步提高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三是该公司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作为黔南州级首次行政处罚案件,为全州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办案起动了带头作用,为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了具体可操作性和借鉴参考的典型意义。
案例二
黄某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
行政处理案
一、基本案情
贵阳市水政监察支队在日常巡查时发现,黄某某在党武镇下坝村理工学院三期涟江河对岸修建采石场,开采石材用于出售给石材加工厂,残留的石渣倾倒在河道内。其倾倒渣石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5日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进行整改,清理河道内的渣石。
二、案件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5万元以的下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贵阳市水务管理局责令黄某某清理河道内渣石。2023年6月27日立案后,黄某某积极整改,经贵阳贵安河长制办公室现场复核认定黄某某清理整改完毕。
三、典型意义
河道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对河道倾倒渣土等“四乱”行为应当予以查处,开展“清四乱”执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内在要求,是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的基本举措,为恢复天然河道,修复河湖生态系统,保障河湖生命健康和永续发展,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河湖的向往目标。本案执法人员下达整改文书后,约谈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当事人积极整改完成,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结事了。本案坚持以善意为导向,在规范化执法的同时,柔性执法,让当事人主动自我纠错,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维护了河湖管理秩序,实现了河湖保护目的,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提升治理能力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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