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凯里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处罚案

凯里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贵州省水利厅

   一、基本案情

凯里某公司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于2019年8月取得贵州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批复,项目已于2018年1月动工,应一次性缴纳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253.18万元。凯里市水务局向该公司送达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及限期缴纳通知书,该公司以单位暂无能力缴纳水土保持费用为由向贵州省水利厅提出申请延期缴款。贵州省水利厅书面回复要求其按期到税务机关缴清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告知逾期不缴的法律责任。同日,凯里市水务局再次向该单位送达限期缴纳通知书,并抄送凯里市税务局。该公司属于州属国有企业,省水利厅决定提级管辖,进行立案查处。在贵州省水利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积极改正,申请听证后又主动撤销了听证申请,并及时缴清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及滞纳金。

二、案件处理结果

凯里某公司逾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和第九条“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征地结束后,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通过教育引导,该单位能积极改正,认错态度较好,综合上述情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从轻处罚,作出给予该公司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按期缴清了罚款。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省、州、市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动配合,依法履职,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违法事实准确认定,对违法情节公正对待,案结事了,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教育效果。在本案中,生产建设项目具备征收条件后,项目业主未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款,凯里市水务局发出缴款通知,通知规定时限届满后,下发限期缴纳通知并抄送税务部门。在州、市办案存在困难的情况下,省水利厅提级管辖,在处罚告知后,当事人积极缴清水土保持补偿费及滞纳金,其积极改正行为只是结束了违法状态,但其违法事实已然存在,结合主动改正情节,本着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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