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贵阳某公司未经批复水土保持方案开工建设行政处罚案

贵阳某公司未经批复水土保持方案开工建设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贵阳市水政监察支队

一、基本案情

通过“天地一体化”水土保持监管系统发现某公司建设的道路工程未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开工建设,该工程道路长度13.84公里,宽度40米,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7日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涉案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逾期仍未通过审批。

二、案件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的规定,贵阳市水务管理局给予该公司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按期缴纳了罚款,并补办了水土保持审批手续。

三、典型意义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以及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是有关生产建设项目单位的法定责任,是保护水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执法内容。通过近几年执法巡查发现,生产建设单位不清楚、不知道或者逃避、拒绝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情况还依然存在,水土保持方面的法律责任意识还不够强。本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了违法行为,密切与审批部门、属地相关单位沟通协作,提升了案件办理效率。通过对水土保持“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有力打击,以案说法,大大提升了生产建设单位法治意识,有效督促了有关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法定责任。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