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市罚决字〔2024〕第2

单位名称:贵州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XXXXXXXQ1W9J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XXXXXX。

2024年3月26日贵州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思南邵家桥镇樟林河重点山洪沟治理工程(二次招标)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你公司被投诉项目负责人代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不实,不具备项目负责人资格。

经调查,2023年11月9日该工程获得《铜仁市水务局关于思南邵家桥镇樟林河重点山洪沟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工程位于思南县邵家桥镇,建设总工期为5个月,工程总投资为712.84万元,其中工程部分投资647.91万元,占地费57.93万元。项目主管部门为思南县水务局,项目法人单位为思南县水利水电建设站。2024年1月26日思南县水利水电建设站和贵州XX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负责该工程的招标代理事项。3月4日思南县水利水电建设站发布该项目施工二次招标公告,其中对投标人资格要求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3月26日该项目二次招标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开标评标,第一中标候选人为贵州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为5168818.7元,并于当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27日至2024年4月1日。

2024年3月29日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贵州XX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投诉,称第一中标候选人贵州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代某的安全生产将考核合格证(B证)真实性不实。思南县水利水电建设站复核贵州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代某投标文件提交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真实性不实投诉属实后,于2024年4月16日向贵州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代某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真实性不实,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同日,贵州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回复对思南县水利水电建设站的告知内容无异议。4月17日思南县水利水电建设站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思南邵家桥镇樟林河重点山洪沟治理工程(二次招标)异常公告》,宣布废标。根据思南县水务局移送资料及本机关调查发现,贵州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代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于2024年3月26日,在贵州省水利工程协会官网以《2024年第一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新申请考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31日,因此截止该工程(二次招标)开标时代某未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情况属实。

现查明,你公司在参与思南邵家桥镇樟林河重点山洪沟治理工程(二次招标)投标中,你公司经营部负责人李某擅自伪造代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放在投标文件,该项目于2024年3月26日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你公司被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于当日公示。思南县水利水电建设站收到投诉后核实代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不实后取消你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你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思南邵家桥镇樟林河重点山洪沟治理工程(二次招标)被废标。

2024年12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铜仁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市水罚先告字〔2024〕第 2 号)。同日,你公司出具《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承诺书》,明确自愿放弃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居民身份证。

2.《思南县水务局关于审批思南邵家桥镇樟林河重点山洪沟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请示》;《铜仁市水务局关于思南邵家桥镇樟林河重点山洪沟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思南县2023年增发国债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批复》;《思南县水务局关于思南县2023年增发国债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请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

3.思南邵家桥镇樟林河重点山洪沟治理工程招标公告,报名情况查询—工程建设交易系统,思南邵家桥镇樟林河重点山洪沟治理工程流标公告。

4.关于“思南邵家桥镇樟林河重点山洪沟治理工程(二次招标)情况说明”。

5.思南邵家桥镇樟林河重点山洪沟治理工程评标报告。

6.关于思南邵家桥镇樟林河重点山洪沟治理工程(二次招标)中标候选人投诉书及电子邮件记录;思南县水利水电建设站关于思南邵家桥镇樟林河重点山洪沟治理工程(二次招标)投诉回函;《思南县水务局关于思南邵家桥镇樟林河重点山洪沟治理工程施工招标相关事宜的请示》。

7.思南邵家桥镇樟林河重点山洪沟治理工程(二次招标)废标公告。

8.思南县水务局询问笔录。

9.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10.贵州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代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2024年1月30日至2027年1月29日)。

11.贵州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代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2024年4月2日至2027年4月1日)。

本机关认为,贵州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伪造项目负责人代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用于思南邵家桥镇樟林河重点山洪沟治理工程(二次招标)投标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1项、第2项第一款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收集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造成了该工程二次招标废标的后果属实。结合《贵州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2)第十条和《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八、涉水招投标管理类 162项”规定,鉴于你公司认错态度积极、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对其取消中标资格的后果,违法情节一般,危害行为较轻,依法给予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贵州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投标报价)千分之六的罚款,即5168818.7元×6‰=31012.91元;

2.公司负责人吴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即31012.91元×6%=1860.77元

3.对公司直接责任人员李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罚款,即31012.91元×6%=1860.77元。

贵州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吴某、直接责任人员李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开户名: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开户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路支行,账户:31370XXXXXX3461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水务局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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