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 水罚决字〔2025〕第 1 号
单位名称:铜仁市XX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该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XXXXXXXXXXXXX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XXXXXXX
2024年12月16日,本机关收到《贵州省XXXX厅关于做好XX部XXX司2024年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发现问题整改的通知》,来文述XX部XX司于2024年5月28日在XXX水厂出厂水、XXX大道供水管网抽取水样,检测出臭和味指标结果为1级土霉味,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规定城市供水水质检测臭和味指标应为0才符合标准。
经查,该公司是XX水厂、供水管网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XX部XXX水质监测中心在2024年5月28日对我市开展城市集中饮用水抽检,当天16时42分通过专业仪器在XXX水厂制水车间门口水龙头处抽取水样,又在XXX大道供水管网抽取水样,对色度、浑浊度、砷、铅、臭和味等多项指标进行检测,反馈均检测出臭和味为1级土霉味。
经查,该公司委托贵州省铜仁市XX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包含XXX水厂、XX大道片区开展水质检测工作。水质检测分为工艺分析、日检分析、月检分析、全分析,执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除工艺分析不含臭和味检测指标外,其余均含臭和味检测指标。臭和味检测指标采取“嗅气和尝味法”,强度等级分为0、1、2、3、4、5级,共六级,0等级为合格,1级为微弱等次。
经调取XXX水厂出厂水水质常规检测记录,2024年5月份日检检测数据指标中臭和味均为“无”,其中5月28日水质抽检具体时间为上午9时,然而XX部XXXX水质监测中心是于5月28日16时42分在水厂抽取水样。2024年1月至6月半月检测臭和味为“无”。2024年1月至12月月检臭和味无异常,土臭素指标未超过标准限制,12月贵州省市铜仁市XX水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铜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出厂水检测,检测臭和味等级为0,土臭素指标未超过标准限制。
接到省XX厅整改通知后,该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下午召开整改专题会议,12月31日采取XXX水厂出厂水、水源水2份,铜仁市XX中心出具检测结果臭和味无异臭、异味。邀请省内国家级水质处理专家指导制定了《XXX水厂预处理活性炭投放方案》,增加水质处理应急装置。2025年1月13日至15日该公司派出技术人员到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贵阳站学习,邀请专家对臭和味超标进行现场查看及原因分析,2025年2月24日,出具书面的《XXX水厂出厂水水质情况专题研究专家意见》,该公司给予确认。是因为XXX水厂XXX水源水受气候因素影响,水体有富营养化的趋势,导致原水出现2-甲基异醇、土臭素超标,铜仁市鹭鸶岩水厂出厂水2-甲基异茨醇、土臭素超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限值的情况,在水厂常规工艺运行条件下无法有效去除。
调查终结后,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2日向该公司送达《铜仁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市水罚先告字〔2025〕第1号),该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请求,视为放弃权利。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2.居民身份证;3.贵州省XXX厅关于做好XX部XXX司2024年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发现问题整改的通知;4.2024年度贵州省XXXX水质抽样检测结果汇总表;5.XXX水厂出厂水水质情况专题研究专家意见;6.调查(询问)笔录;7.现场检测(勘验)笔录;8.水质检测制度;9.委托检测、技术服务合同;10.关于XX部XX司2024年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2025年1月7日);11.出厂水水质常规检测(2024年5月份日检、2024年1月至6月半月检)记录;12.2024年XXX水厂加药加氯运行记录本;13.贵州省市铜仁市XX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报告;14.铜仁市XX中心检验报告;15.贵州XX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16.关于XX部XX司2024年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2025年2月14日);17.铜仁XX公司关于XX部XX司2024年城市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2025年2月17日)。
本机关认为,该公司XX水厂XX水源水受气候因素影响,水体有富营养化的趋势,导致检测出臭和味指标结果为1级土霉味,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收集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造成了被XX部XX司抽检不合格的后果。结合《贵州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2年)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鉴于该公司认错态度积极、承认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抽检不合格的前后时间检测臭和味指标均无异常,并在收到整改通知后召开整改专题会议研究整改措施,邀请省内国家级水质处理专家指导制定了《XX水厂预处理活性炭投放方案》,拟增加水质处理应急装置,同时委托铜仁市XX中心开展第三方检测,臭和味检测结果无异臭、异味,同时派出技术人员到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网贵阳站参加学习,提高水质检测业务能力。但XX水厂为主供水水源,影响范围较大,综上,该公司违法情节一般,按照一般档次中下限幅度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该公司罚款7.4万元人民币。
铜仁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开户名: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开户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3137010980102623XXX,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水务局
2025年3月20日
友情链接